产品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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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法》【The Cosmetics Act B.E. 2558(2015)】第4条化妆品是旨在与人体各个外部部位(表皮、毛发系统、指甲、嘴唇和外生殖器)或牙齿和口腔粘膜接触(通过涂抹、按摩或揉搓、喷洒、滴涂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的任何物质或制剂,其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是清洁、加香、改变外观和/或纠正体味和/或保护或保持其良好状态,但不包括被视为人体以外的配饰的装饰品和衣物; 部长条例规定为化妆品的其他物品: 清爽毛巾/纸巾 (Cool towel/Cool paper),卫生巾/卫生棉,口腔喷雾除臭剂,含酒精的洁手液,湿纸巾等。 泰国目前的化妆品管理机构是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Thai FDA),该机构向卫生部 (MOPH) 汇报。卫生部部长负责制定和实施化妆品法规、措施和标准。泰国 FDA 遵守东盟化妆品指令 (ACD) ,为了和东盟化妆指令保持一致,2015 年 9 月 9 日,一项名为《化妆品法》的修正案【The Cosmetics Act B.E. 2558(2015)】颁布,此后,泰国建立了完善的化妆品备案制度,备案有效期为 3 年,这间接促进了化妆品行业的发展,上市后监管成为化妆品监管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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