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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别再入坑了!消字号产品并非药品!

导语

      在“大病进医院,小病上药房”这一医疗保健消费新观念的影响下,选择自己上药房买药而非到医院请医生看病开药的人越来越多。殊不知,在缺乏自我药疗基础知识的情况下,很容易跌进药房“热心”营业员推荐下的“陷阱”,这么一来,花钱买药却没治成病反成了冤大头。

案情分析

    “能有效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抑制微生物类别:化脓性球菌、肠道菌、致病性真菌。”这是上虞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部分抗(抑)菌洗剂的宣传语,存在夸大宣传的嫌疑,是典型的把消字号产品当成药物销售,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现象。

   “消字号”产品顾名思义就是消毒产品,主要用于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是卫生部为提高公共卫生质量而批准的一类产品,也就是说它不具有任何治疗效果,自然“消字号”产品也并非是药品。

下面,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对“消字号”产品做一个详细的分析,以及我区卫计部门对此作出的相关惩罚。

法律讲堂

(敲黑板,讲重点)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区卫计部门对该类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是在实际挑选产品的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似乎也不起作用了。下面“上虞普法”就教你如何识别产品标签说明,理智选购,避免掉入卖家“热心推荐”的陷阱中。

一看标签外观。

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标签应清晰、牢固、无涂改;

二看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除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厕所用纸”的卫生纸外,其他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都应标注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按照《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如出现顺序不对,数字位数不足四位等情况都说明该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可能存在虚假;

三看禁止标注内容。

抗(抑)菌剂仅能对皮肤粘膜起到清洁、抗菌、抑菌的作用,并不能起到治疗作用,根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抗(抑)菌剂产品禁止标注高效、无毒、消毒、灭菌、除菌、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的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有效期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抗(抑)菌产品禁止标注适用于破损皮肤、粘膜、伤口等内容。


典型意义

具备“药准字号”的药品,是一种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危的特殊商品,具有治病救人的作用;而“消字号”产品,是一种用于消毒的产品,主要用于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是具有消毒功能的一类产品,而非药品。这两类产品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以治疗作用作为最首要目标;而后者不具备治疗效果。消费者在药店选购时常常受不规范外部标识迷惑。

使用“消字号”产品尤其是直接接触人体器官的该类产品,应该做到十分谨慎。鉴于“消字号”产品的安全性难以保证,消费者在进行自我药疗时应严格区分“药准字号”和“消字号”产品,不能张冠李戴,以“消字号产品”替代“药准字号”产品。


温馨提示

目前,市场上有些非消毒产品擅自标识“消字号”,以消毒产品名义宣传疗效,冒充药品,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消毒产品时,一定要到正规的经销单位,购买包装完整的产品。切勿用“消字号”产品代替药品,延误疾病的治疗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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