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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及问题解答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应当提供的材料 


以下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委托加工的,还需由委托方加盖公章。几个产品共有材料只提供一份的,未提供该材料的资料中应说明该资料所在地方。(排序无先后之分)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每次提供一份)  

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每次提供一份)

3、生产工艺简图及简述(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4、生产设备清单(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5、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可以提供样稿或者文字稿)

6、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7、产品成分(限用物质标明含量)(原料中文INCI名称、用量、作用)

8、法人委托书(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者除外,标明被委托者姓名、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每次提供一份)

9、属委托加工的,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和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10、食药监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1、产品的执行标准(报备稿或者复印件,若使用行业标准则可不予提供)

12、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企业自检报告或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应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定》;使用滑石粉原料的,应提供石棉检测报告;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产品“无皮肤刺激”等字样的,应提供相关检测证明。)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管理要求变化,对于之前已经取得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有没有设过渡期?

对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需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对于之前按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取得备案凭证,此次已明确纳入袪斑类化妆品管理的产品,需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其产品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

二、关于美白类的化妆品管理要求与以往有什么不同吗?对于美白类的化妆品管理要求的调整有哪些内容?

1、对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应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参照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批件备注栏注明“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2、凡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或进口。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按照现行祛斑类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

3、对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按国家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相关要求,将美白类化妆品纳入特殊用途祛斑类化妆品进行管理。

三、关于市面上销售的美白类化妆品的几种具体情况

1、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化妆品。

2、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

3、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

相关服务: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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