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100-8808

中文简体
|
English
|
联系我们
邮箱: sales01@zoop-tech.com
电话:400 100 8808


化妆品防晒效果标示要求

防晒指数(SPF)标识要求
由原规定最高可标注SPF30+调整为SPF50+
SPF<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SPF> 50时,应当标识为SPF50+
2≤SPF≤50时,应当标识实测SPF值
SPF值为2~5 (包括2和5)时,标识实测SPF值;
SPF值为6~50 (包括6和50)时: 
标识上限:实测SPF值
标识下限:①与②间的较小值。
①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
②小于实测值的5的最大整数倍二者
SPF值大于50:
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大于50时,防晒化妆品的防晒
指数(SPF)应标注“50+”。
当SPF值大于50,且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小于或等于50时
标识上限:“50+”
标识下限:实测值95%可信区间的下限值。


宣称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
两个条件:经过防水性能测定,且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不超过50%的。
标注方式:
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
只标注洗浴后SPF值
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UVA防护效果标识
防晒化妆品临界波长(CW) 大于等于370nm时,
可标识广谱防晒效果。
标识方式:
根据测定的PFA值标识UVA等级PA
PFA<2时,不得标识UVA防护效果
PFA 2~3时,标识为PA+
PFA 4~7时,标识为PA++
PFA 8~15时,标识为PA+++
PFA> 16时,标识为PA++++
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防水性能、临界波长、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等,应当按照《规范》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定,必要时可参考国际标准组(ISO) 发布的相关检验方法。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