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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企业用户名称注册说明

一、境内责任人在首次申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前,应当通过备案系统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注册

(一)加盖境内责任人公章、并由其负责人签字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

(二)境外生产企业对境内责任人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翻译件与原件一致进行公证;

(三)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

系统审核通过后,境内责任人应持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其中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需上传原件电子版,纸质版本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至本办事指南中纸质备案资料接收地址领取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

二、授权书内容

1. 授权方(授权单位名称、地址)。

2. 被授权方(境内责任人单位名称、地址)。

3. 授权范围(产品范围、权限范围)。

4.授权时限(有效期不早于2018年12月21日)。

授权书应由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境内责任人双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

授权书应由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境内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生产企业地址应与注册申请书中相应内容一致,境内责任人单位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相应内容一致。

三、纸质备案资料接收

电子版资料经系统审核通过后,境内责任人可至资料接收窗口领取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领取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 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原件;

2. 境内责任人出具的办事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3. 办事人员身份证原件;

4. 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

其中,营业执照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经当场核对无误后返还,其他资料经核对无误后,予以接收,并发放系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上述资料原件(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除外)应由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纸质版资料经核对与网上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接收,系统用户名注册不成功。

四、一个境内责任人接受不同境外生产企业的授权应分别报送资料注册系统用户名,境内委托境外生产的也应单独注册系统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