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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违规案例简析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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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处罚结果:罚款37332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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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结果:罚款50148元; 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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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合规提示

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规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销售进口普通化妆品必须通过备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