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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化妆品指令(ACD)是一项区域性协议,旨在协调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化妆品技术要求,从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促进化妆品在东盟区域内的自由流通。
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和东盟化妆品科学机构(ACSB)每年会召开两次会议,对化妆品相关法规进行评审和更新。2026年6月30日,官方正式发布了附录II(禁用)、附录III(限用)、附录IV(准用着色剂)和附录VI(准用防腐剂)的最新修订版本。
一、附录II —— 禁用物质列表
1. 调整条目 450:删除了马鞭草精油(Verbena essential oils)及其衍生物(除净油外)对应的 CAS 号(8024-12-2)。
2. 修订条目 1541(收紧苯的限量):对石油、煤、焦油、天然气及其衍生物的杂质纯度提出了更高要求。若其中苯含量≥0.1% w/w,或苯并[a]芘含量 ≥ 0.005% w/w,则属于禁用范围。
3. 删除条目 1717:删除了喷替酸(又称二乙烯三胺五乙酸,Pentetic Acid)及其盐类的特定条目(泰国除外)。
4. 新增 4 种禁用物质(条目 1725–1728):联苯苄唑 (Bifonazole,CAS 60628-96-8)克霉唑 (Clotrimazole,CAS 23593-75-1)噻菌灵 (Thiabendazole,CAS 148-79-8)噻康唑 (Tioconazole,CAS 65899-73-2)
※注意:上述 4 种物质多为常用于医药的抗真菌成分,现已明确被东盟化妆品禁用。
二、 附录III —— 限用物质列表
1. 修订条目 206:增加了马鞭草净油(Verbena absolute)的相关别名(如柠檬马鞭草净油、三叶马鞭草净油等),并删除了对应的 CAS 号,最高使用浓度维持在 0.2%。
2. 修订条目 343:删除了金雀异黄酮(Genistein)原有的“印度尼西亚除外”豁免条款,现全东盟统一最高准用浓度为 0.007%。
3. 新增 2 种限用物质(条目 345 & 346):
印度楝树籽提取物(Margosa, ext.,CAS 84696-25-3):所有化妆品中最高允许使用浓度为 0.1%。(注:其他未特别提及的楝树提取物,除非在其他附录中另有限制,否则允许使用)。
曲酸(Kojic Acid):
面部(颈部)、手部驻留类产品及所有淋洗类产品:最高允许浓度为 1.0%;
身体驻留类产品:最高允许浓度为 0.2%。
三、 附录IV —— 准用着色剂列表
唇部产品:最高允许浓度为 10%;
牙膏及与口腔黏膜接触的产品:最高允许浓度收紧至 0.0025%。
四、 附录VI —— 准用防腐剂列表
条目 40:2-苄基-4-氯酚(氯芬,Chlorophene)
条目 41:2-氯乙酰胺(2-Chloroacetamide)
五、总结
【调整限用配方】 含有曲酸、印度楝树提取物、马鞭草净油的产品,需严格根据产品品类(如面部 vs 身体,驻留 vs 淋洗)核准添加量是否超标。
【重构防腐与着色体系】 若配方中仍在使用氯芬或2-氯乙酰胺作为防腐剂,必须立刻寻找替代的防腐体系并重新做稳定性、防腐挑战测试;含有 CI 45430 的唇部和口腔护理产品也需重新核算配方比例。